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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03月05日 来源:深圳市连横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
(二)按照我国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国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见附件1)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三)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
(四)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我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